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債權人 鄭承嘉 債務人 楊福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另按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後,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發票日為民國104年4月31日、104年6月31日、104年9月31日、104年11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分別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4年4月30日│50,000元│105年4月28日│FA0000000│├──┼─────────┼───────────┼───────────┼───────────┤│002│104年5月31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03│104年6月30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04│104年7月31日│50,000元│104年7月31日│FA0000000│├──┼─────────┼───────────┼───────────┼───────────┤│005│104年7月31日│300,000元│104年7月31日│FA0000000│├──┼─────────┼───────────┼───────────┼───────────┤│006│104年8月31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07│104年9月30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08│104年10月31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09│104年11月30日│356,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10│104年11月30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11│104年12月31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12│104年12月31日│84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013│105年1月31日│50,000元│105年5月4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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