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陳勝廉 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張盛 和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代表人 黎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