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27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台中港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關稅總局代表人 傅仁雄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三五三八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三五三八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姜仁脩法官黃合文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