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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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588號原告 廖年億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6月6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6月7日起,算至107年7月8日(星期日),展延至翌日即107年7月9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7年8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潘長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