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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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廖永森 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