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羅樹勛
潘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補正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7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48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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