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富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奕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緯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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