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訴訟費用計算式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附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7,050元+測量規費14,850元(4,450元+10,400元=14,850元)=2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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