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2.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所載債權金額並不一致,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1,948元,然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平均每月收入僅約有6,458元,請釋明以當時經濟能力何以負擔每月高達11,948元之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據實陳述,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6.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