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交簡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補充著手犯罪時間為「猶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輕機車離去…」;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增列「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