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已經基隆地││併科罰金新臺幣│││院96年聲減字││150000元│││第1065減刑)│││├───────┼──────┼──────┼───────┤│犯罪日期│95.12.6│96.3.28│95.12間某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2│度毒偵字第78│偵字第4316號│││號│6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19號│457號│746號││事實審├───┼──────┼──────┼───────┤││判決│96.3.9│96.10.12│97.3.17│││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19號│457號│746號││├───┼──────┼──────┼───────┤││判決確│96.05.07│96.11.22│97.04.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否│否│否││罪││││├───────┼──────┼──────┼───────┤│備註│基隆地檢96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度執減更字第│度執字第162│執字第3051號│││1283號│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