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光宇選任辯護人宋英華律師具保人王諸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王諸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楊光宇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王諸賢於民國105年3月2日繳納後(見本院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卷【下稱智訴卷】卷㈠第92頁及反面),釋放被告。詎被告屢經合法傳喚,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攜同被告到院,然被告均未於
106年10月12日、107年10月26日、108年4月19日、108年6月27日到庭應訊,有前揭期日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為憑(見智訴卷㈡第8、10、12、39、41、46、60、65至66、119、131至133、144頁),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本院囑警至其住所實施拘提,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
106年11月14日南警偵字第1060029122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查(見智訴卷㈡第18、22至24頁反面)。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具保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住所亦未更動等情,亦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智訴卷㈡第159至162頁反面),參以具保人於本院審理時稱其與被告失聯已久一節(見智訴卷㈡第145頁反面),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