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佳妤 即劉 玫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佳妤即 劉玫君 於民國92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4日止累計293,040元正未給付,其中111,927元為本金;181,1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佳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4日止累計205,808元正未給付,其中54,856元為消費款;147,35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佳妤即劉│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111927元│玫君│月25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劉佳妤即劉│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4856元│玫君│月25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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