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浩源 被告 施焜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