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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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仲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仲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警方對被告鍾仲森實施酒測之時間為「民國105年5月8日下午4時53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仲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又被告前於103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47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4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上揭構成累犯之酒醉駕車公共危險前科,顯不知悛悔,再度於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7毫克之狀況下執意上路,雖未致他人傷亡,然守法觀念及自制力不佳,念及其犯後態度尚可、高中肄業之智識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5年度偵字第12816號被告鍾仲森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仲森曾2次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第1次為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075號緩起訴處分,第2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業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未悔改,於105年5月8日10時30分至12時許,在臺中市水湳市場內,飲用高粱酒後,仍於同日16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處出發,欲前往臺中市北區五權路。嗣於105年5月8日16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為執勤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經測試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仲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乙份在卷可佐,足證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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