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 董坤勇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告 許建欣
廖江珍 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