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庚○○聲請人己○○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丙○○
號聲請人戊○○( 彭周 六妹之
9號前列六人共同相對人辛○○
巷2之相對人 林俊平 即 林玉嬌 之遺產管理人
巷1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林玉嬌、 陳榮華 於民國(下同)84年1月9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7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丁○○、庚○○、己○○、甲○○○、丙○○及戊○○(彭周六妹之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林玉嬌、陳榮華迄今仍未清償聲請人債務,又案外人陳榮華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6年2月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辛○○,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林玉嬌已於94年3月22日死亡,其已知之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台灣花蓮地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林俊平為債務人林玉嬌之遺產管理人,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辛○○、林俊平即林玉嬌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6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1份;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10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69字第5112號函,通知相對人辛○○、林俊平即林玉嬌之遺產管理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3月18日對相對人辛○○、林俊平即林玉嬌之遺產管理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另以98年5月1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69字第10290號函通知債務人乙○○(原債務人陳榮華之繼承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5月18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乙○○(原債務人陳榮華之繼承人),惟迄未見債務人乙○○(原債務人陳榮華之繼承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鷄油林││193│建│││1,052│10000分之│││││││││││││3673││├──┴───┴────┴────┴────┴─────┴─┴──┴──┴──────┴──────┴───────┤│權利範圍:辛0000000分之1760;林玉嬌10000分之1913│├──┼───┼────┼────┼────┼─────┼─┼──┼──┼──────┼──────┼───────┤│2│新竹縣│竹東鎮│鷄油林││193-4│建│││280│10000分之│││││││││││││2397││├──┴───┴────┴────┴────┴─────┴─┴──┴──┴──────┴──────┴───────┤│權利範圍:辛0000000分之2;林玉嬌10000分之2395│├──┼───┼────┼────┼────┼─────┼─┼──┼──┼──────┼──────┼───────┤│3│新竹縣│竹東鎮│鷄油林││194-2│建│││58│48分之2││├──┴───┴────┴────┴────┴─────┴─┴──┴──┴──────┴──────┴───────┤│權利範圍:辛○○48分之1;林玉嬌4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