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236號
原   告  吳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進發 等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
捌佰元(土地公告現值170,000元/平方公尺×6.64平方公尺),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零叁拾柒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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