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玉惠
法定代理人 薛胡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8月19日1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8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