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7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曾椿琇
送達代收人  張素蓉
被   告  陳源杞
被   告  翁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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