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小字第14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博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