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王香姿
被   告  黃美玲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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