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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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律師
林月雪 江鶴鵬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