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洪銀謀 訴訟代理人 蔡宜滙
林品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4,408,025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4,659元,惟查本件起訴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3,765,73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323元,因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繳裁判費,扣除後尚欠新台幣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