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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