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成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