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原告奇妍映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欣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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