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0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0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0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75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75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2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定。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
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且伊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相對人並未有異議即表示相對人同意伊精神補償費之請求而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原確定裁定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裁定不備理由之違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司法院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背等情,依首揭說明,自難謂已依法表明再審事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事件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01111年度聲再字第2607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38號02111年度聲再字第2608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39號03111年度聲再字第2609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0號04111年度聲再字第2610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1號05111年度聲再字第2611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2號06111年度聲再字第2612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3號07111年度聲再字第2613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4號08111年度聲再字第2614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5號09111年度聲再字第2615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6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2616號111年2月25日110年度救字第447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2753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2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2754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3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2755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4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2756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5號15111年度聲再字第2757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6號16111年度聲再字第2758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7號17111年度聲再字第2759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8號18111年度聲再字第2760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59號19111年度聲再字第2761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60號20111年度聲再字第2762號111年2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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