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奇妍映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迭為訴之追加、變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惟原告僅繳納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