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仁豪 被告 蘇俊男
范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