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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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被告 李山嚴
李火生 李振忠 李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908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建物持份價值為準,計算式:{(179.23×5,000)6}+(187,100÷2)=242,90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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