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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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王承瑋 被告 楊家偉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0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芷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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