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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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富士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被告 楊宏源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0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