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名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名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名華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95年4月13日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自95年5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7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