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育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育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瑄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44號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廣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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