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原告 解秀梅
張奕銍 張怡君 張智程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怡靜 被告 許進財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9年度重訴字第189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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