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及估價單肆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MILDSEVEN及圖」、「Davidoff及圖」、「長壽及圖」、「L&M及圖」之商標圖案,分別為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臺灣省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使用相同或類似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仍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在桃園縣○○鄉○○○路夜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文 」之成年男子,以每條偽菸新臺幣(下同)250元至450元之代價,販入上開仿冒上開商標之仿冒香菸後,自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以每條仿冒香菸280元至500元之價格,連續販售予臺北縣新莊市、泰山鄉各地之檳榔攤賺取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鄉○○路
8之2號旁之停車場內為警當場查獲,並分別扣得仿冒之「MILDSEVEN」香菸180包、「Davidoff」香菸50包、「長壽」香菸160包、「L&M」香菸30包以及估價單4本。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三、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86年度臺上第693
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生效,本件被告甲○○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最後行為時(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既在前開修正之商標法施行生效以後,即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予以論處,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上開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另估價單1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甲○○販賣上開仿冒香菸,偽造製造工廠之商品管理編號,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惟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係指偽造、變造證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而言,偽造製造工廠之商品管理編號並非上開特種文書,且應為同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包括,不應再割夸圖樣、商標、文字而分別適用法條,聲請人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認聲請人係以為此部份之行為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單位│數量│├──┼────────────┼───┼──────┤│1│七星牌MILDSEVEN(charcal│包│110│││fileter)香菸│││├──┼────────────┼───┼──────┤│2│七星牌MILDSEVENLight香│包│70│││菸│││├──┼────────────┼───┼──────┤│3│長壽尊爵硬盒低淡煙│包│20│├──┼────────────┼───┼──────┤│4│長壽白軟包淡菸│包│140│├──┼────────────┼───┼──────┤│5│ 大衛杜夫 牌Daviddoff│包│20│││(白)香菸│││├──┼────────────┼───┼──────┤│6│大衛杜夫牌Daviddoff│包│30│││(黑)香菸│││├──┼────────────┼───┼──────┤│7│L&M牌香菸│包│30│├──┴────────────┴───┴──────┤│總計:420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