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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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表明對於本院前開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