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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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劍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許劍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理,坦承犯行,業經本院判處10月確定,請求本院准予具保,待執行其應執行之刑。
二、被告許劍平前因本院受理101年度訴字第25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拘提無著,經本院發布通緝始緝獲,到庭後復陳稱其居於外縣市,前雖收受傳票,然因無力支付交通費,遂未到庭,有逃亡之事實,亦有事實足認日後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1年7月13日起准予羈押,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30日以協商程序宣示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被告前開羈押之事由並未消滅,且現受判決之刑須入監執行,刻有保全執行之必要,是認被告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