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世榮 指定辯護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世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世榮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8日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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