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素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115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8、1679、1680、1681、1682、1684、2821、4539、5091、6399、6628、6746、6846、7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素美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詹素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又供詞與卷內證人 戴世榮 之證述不符,有勾串之虞,且其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案就被告詹素美部分嗣於10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當庭諭知解除被告詹素美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後,定於100年12月15日宣判,被告詹素美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明確,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詹素美後,認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原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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