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世榮指定辯護人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115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8、1679、16
80、1681、1682、1684、2821、4539、5091、6399、6628、674
6、6846、7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世榮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日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經開庭審理後,業已於100年12月15日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以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在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屬法定刑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茲因被告另案執行期間,將於101年2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期滿,並應於101年2月20日中午12時前釋放,本院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茲經法官訊問後,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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