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收養乙○○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生母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配偶戊○○於本院114年6月25日訊問時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之意願,且被收養人之女丁○○及丙○○亦當庭表示同意受本件收養之效力所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4月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