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明疑義人
即被告 施乃文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7號、第1289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5、290號裁定意旨參照)。蓋本條係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執行」編,當以裁判確定者為限,倘判決尚未確定,本可於上訴程序中主張之,無為本條聲明之必要。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即被告施乃文(下稱聲明疑義人)前已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7號、第1289號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尚未確定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堪認本案聲明疑義人係針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刑事聲明疑義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