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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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156號
抗告人甲○○即原告之3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被告乙○○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重自字第3號、95年度重自更㈠字第1號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述規定,原告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二、抗告人即原告自訴被告涉嫌背信案件,雖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重自字第3號、95年度重自更㈠字第1號裁定自訴駁回;然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由本院以96年度抗字第1157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則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可維持,應將原裁定撤銷,併發回原審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