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自訴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自更㈠字第一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案未經言詞辯論,未據被告作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諭知自訴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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