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號抗告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