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150號債權人 呂秀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靖湘張雅媚張棋貿張志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靖湘、張雅媚、張棋貿、張志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依聲請狀所載金額無從特定,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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