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謝美莉 (即許更生之承受訴訟人)
許凱筌 (即許更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鏗 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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