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薰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五六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四日所宣示之一0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二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二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7號、8號「罪名」欄內之罪名「偽造文書」,應更正為「詐欺」,另編號11號「備註」欄內所載「臺南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90號」,應更正為「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347號」。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四日所宣示之一0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二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載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